[特別報導之二] 中華民國海外國民行使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「答客問」
(09/13/2011)
中華民國海外國民行使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
答客問
中央選舉委員會
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
一、現在國內設有戶籍之海外國民,要返國行使第 13 任總統副總
統選舉權,是否應先申請?
答:現在國內仍設有戶籍之海外國民,合乎下列條件者,即具有
選舉人資格,戶政事務所會主動編入選舉人名冊,無須申請:
(一)年滿 20 歲,即民國 81 年 1 月 14 日前(包括當日)出
生。
(二)依據戶籍登記資料,投票日前已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
(即臺澎金馬)設有戶籍達 6 個月以上(即民國 100
年 7 月 14 日前已設籍)。
(三)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情形。
二、在海外之中華民國國民,現在國內未設有戶籍者,應備具那
些條件才可以申請返國行使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?
答:戶籍已遷出之海外國民,符合下列條件者,皆可以依規定申
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:
(一)年滿 20 歲。
(二)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。
(三)依據戶籍登記資料,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
達 6 個月以上,現已遷出國外者。
(四)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情形。
三、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後,回國並設立戶籍,是否會影響我
的選舉權?
答: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,並經戶政事務所查核准予登記者,即
取得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資格,其後回國設立戶籍,並
不影響其選舉人資格。但如果在戶政事務所尚未完成查核准
予登記前,回國設立戶籍,則不具有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
人資格。如果您正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,在未收到戶政事務
所的查核結果通知書以前,切勿辦理戶籍遷入登記,以免因
而喪失您的選舉權。
四、返國行使選舉權申請登記方式為何?
答:海外國民返國行使選舉權申請登記可採下列任一種方式辦理:
(一)親自申請登記。
(二)委託親友申請登記。
(以上均可以郵寄方式辦理)
五、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應具備那些表件?
答:(一)申請書。
(二)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(含護照號碼、
姓名、出生日期、發照日期、效期截止日期)影
本 1 份,護照如有延期加簽時,並應影印延期加
簽頁。
(三)寫明申請人姓名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,以利
戶政事務所寄送查核結果通知書,但如有指定國
內代收人者,回郵信封應寫明代收人姓名及收件
地址。
(四)如委託他人辦理登記者,並應檢附委託書。
六、我應該到那裡去索取選舉人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?
答:您可以從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(http://www.cec.gov.tw)、
僑務委員會網站(http://www.ocac.gov.tw)下載、外交部
各地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各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索取申請
書;此外,您還可以影印申請書,亦可依格式自行製作使用。
七、受理選舉人登記之起訖時間為何?
答:受理海外國民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申請日期,自
民國 100 年 9 月 15 日起,至 100 年 12 月 5 日止。您若採取
郵寄方式申請,應於 100 年 12 月 5 日(包括當日)前,將申
請表件寄達您最後遷出國外時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(以
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憑)。
八、選舉人登記申請書填妥後,應寄到那裡?如何寄送?
答:申請書填妥後,應寄交或送交您最後遷出國外時之戶籍所在
地的戶政事務所,您可以郵寄或由親友送交。
九、如果我的最後遷出國外時之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,因為行
政區域調整或劃分為兩個以上而改變了,我該怎麼寄我的申
請書?
答:如果您知道最後遷出國外時之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,現屬
於那一個戶政事務所,請逕寄該所;如果您不知道,則可將
申請書寄至最後遷出國外時之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,該戶
政事務所收件後會代為移轉。
十、我的申請書要不要用掛號信寄出?
答:目前法令並未規定申請書必須以掛號信寄出,但以掛號寄出
的好處是方便查詢,如果不以掛號寄出,一旦發生郵誤恐將
無從查考。您如果想了解申請書是否寄達戶政事務所,可與
原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電話聯繫。
十一、我已辦完選舉人登記申請,什麼時候才可以知道登記結果?
答: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,最遲會在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前,
將「查核結果通知書」以掛號信寄交申請人。
十二、我是委託在國內親友辦理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申
請登記,我本人會不會收到「查核結果通知書」?
答:無論您親自或委託國內親友辦理選舉人申請登記,「查核結
果通知書」將以掛號方式寄交給您(申請人);如果您有指
定國內親友代收,則通知書將會寄交給您指定的代收人。
十三、我收到的「查核結果通知書」
,會通知那些事項?
答:(一)查核結果符合規定者,戶政事務所將編入選舉人名冊,
「查核結果通知書」
將通知您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在
○○村(里)投票。
(二)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,依法不准予登記,
「查核結果
通知書」將註明原因(不准予登記之原因詳見「查核結
果通知書」格式)
。
十四、我如何確認「選舉人名冊」上有我的名字?
答:選舉人名冊將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至 29 日在原戶籍所在
地之各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公告閱覽,如果您剛好回國可
以親自查閱;如果您不在國內,亦可以請國內親友查閱,發
現錯誤或遺漏,得於公告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。
十五、我什麼時候可以收到投票通知單嗎?
答:如果您申請時,申請書上有指定國內代收人,投票通知單將
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寄交您指定的代收人;如果未指定
國內代收人,則投票通知單將留存在您原戶籍所在地之鄉
(鎮、市、區)公所,備供您前往領取。
十六、中華民國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的投票日是那一天?投票時間
從幾點開始到幾點截止?
答:投票日期是民國 101 年 1 月 14 日(星期六),投票時間從上
午 8 點至下午 4 點止。
十七、我要到那裡去投票?
答:您應該前往您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的鄉(鎮、市、
區)公所設置之投票所投票,詳細投票所別及地點,會在您
的「投票通知單」上註明。如無「投票通知單」,可向戶籍
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查詢投票所。
十八、我去投票時,需要攜帶什麼證件?
答:(一)在國內未設戶籍,經申請准予登記為返國行使選舉權
者,應攜帶本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投票。
(二)在國內設有戶籍,依法取得國內選舉人資格者(屬於
第 1 題之情形),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,不得憑其
他證件(如護照)投票。
十九、如果您是屬於在國內設有戶籍,依法取得國內選舉人資格
者,且尚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,應如何申辦?
答:
(一)
由於舊式國民身分證已於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停止使用,
如果您是屬於在國內仍設有戶籍,未遷出(國外)登記
者,依法取得國內選舉人資格者,須攜帶新式國民身分
證始能投票。
(二)欲申辦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之海外國民,得於返回國內
後攜帶舊式身分證、符合規格彩色相片 1 張及印章,親
自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換證。有關相片規格
(http://www.ris.gov.tw/ch1/idform941011.doc)及其他換證
應 注 意 事 項 , 可 於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網 站
(http://www.ris.gov.tw)查詢或向各戶政事務所洽詢。
二十、如果我的中華民國護照效期在投票日已過期,可否領到選
舉票?
答:領不到,一定要憑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才可以領到選舉票。
二一、我領取選舉票時,是否一定要在選舉人名冊上蓋本人印章?
答:到投票所領取選舉票時,應在選舉人名冊蓋章或簽名或按指
印。
二二、為什麼海外國民一定要返國投票?
答: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,總統副總統
選舉「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,以
法律定之。」,已明定其應「返國」行使選舉權。
二三、是不是一定要帶「投票通知單」才可以投票?
答:只要「選舉人名冊」上有您的名字,沒有「投票通知單」也
可以投票。不過,為了節省選舉票領取時間,請您儘量攜帶
投票通知單,或記下您的選舉人名冊號次在「第○頁第○
號」,並於領票時告知投票所工作人員。
二四、我是年滿 20 歲的「留學生」,我可不可以申請登記返國投
票,我返國以後,會不會因兵役而不能再出境?
答:只要您符合選舉人資格,就可以親自申請登記返國投票,但
請您注意:
(一)如果您仍在兵役年齡(年滿 18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至
屆滿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止)
,且尚未服兵役,必須所
持之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為僑居身分,且返國未逾「歸
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」第 4 條第 1 項所定
「屆滿 1 年」(所指「屆滿 1 年」,以有下列情形之一
者為準:
1.連續居住滿 1 年;
2.中華民國 73 年次以前出
生之役齡男子,以居住逾 4 個月達 3 次者為準;
3.中華民國 74 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,以曾有 2 年,每年 1
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累積居住逾 183 日為準)之規
定。
(二)如果您不具僑居身分(中華民國護照未加簽為僑居身分
者)且於國外已無在學,返國後須受兵役管制,依法辦
法徵兵處理,即須服完兵役後方能再出境。另依據「役
男出境處理辦法」規定,如果您是 18 歲之年 12 月 31
日以前出境,於 19 歲之年 12 月 31 日以前在國外就學,
而現仍修習高中以上、學士、碩士、博士學位者(其就
學最高年齡,高中以上大學以下學歷者至 24 歲,研究
所碩士班至 27 歲、博士班至 30 歲。但大學學制超過 4
年者,每增加 1 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 1 年,畢業後接
續就讀碩士班、博士班者,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,其
順延博士班就學最高年齡以 33 歲為限。以上均計算至
當年 12 月 31 日止),返國後得檢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
之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
式學歷學校之在學證明及中華民國護照正本,向內政部
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役男再出境核准;惟在國內停留期
間,每次不得逾 2 個月;護照效期以 3 年為限,護照並
應加蓋「尚未履行兵役義務」戳記,未經內政部核准,
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。
二五、第 13 任總統、副總統與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,
海外國民能否同時申請返國行使總統、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
舉權?
答: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2
條第 1 項第 2 款及「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
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」規定,海外國民申
請返國行使選舉權,僅適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,不包括立法
委員選舉。
二六、海外國民行使選舉權,要如何取得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訊
作為投票參考?
答 : 海 外 國 民 可 以 從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網 站 ( http :
//www.cec.gov.tw),查詢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相關資訊,另
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拷貝「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」
錄影帶,送交僑務委員會透過台灣宏觀電視播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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