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蜚短流長 以及其擔負的法律責任 [10/03/2010]
事情是這樣的,當我兩年半前興沖沖地加入此地僑社成為其中一員前,確實沒有想到,在我投注諸多感情心力的僑社相關工作及生活中,還會遇上在過往其他異地生活後,久已埋葬掉的所謂‧‧‧好吧,還是稱呼它是「蜚短流長」的某些人及現象。雖然也有此地友人半開玩笑說,「一定要蜚短流長,否則日子太無聊吧﹗」;但是 No、Nein、Non,我的生活足夠忙碌精彩,絕不用去加添此等花火。 跨國生活經驗豐富的老友則斬釘截鐵告訴我,這不幸正是華裔社會的某種負面特徵,所謂「海外」仍然不例外;我極度不願意相信此種單薄說法,也難怪就會在本該偷閒的時刻,從自己的生活經驗一路查到網上德法英中文的相關說法及定義,以及當擦槍走火時,舌粲酸花者應該擔負的法律責任。 蜚短流長者所要的效果,除了發洩自己的或興奮或哀怨或忿忿或種種心緒不穩定外,最期望造成的結果,就是對箭靶的名譽傷害。中文稱為「妨害名譽」的這一件事,英文是Defamation,德文是 Die Diffamierung,法文是 La diffamation。而且與我事前想像的差不多,德文在細述定義時,首要就是以政治上相關來解釋;法文則回溯拉丁文化源頭的羅馬法,並比對與所謂「言論自由」的對衝,以及在人權方面的必要定位。 把那些一本正經的蟹行文擺放一邊,我再細索自己的生活經驗;前面所以說「埋葬久矣」,因確實是幾度離開台灣後,就較能脫離蜚短流長的環境。還想到台灣近些年極常見的一個詞:八卦;是不是,我們的環境中太習慣以插科打諢的假面,去混淆「八卦」中傷人的酸惡本質,更忽視了其中妨害名譽部份的潛在嚴重後果? 我再想到相對熟悉的德法,回憶中,德國師長及友人沒有什麼蜚短流長的行為,因為總有更需要去做的事,更應該去說的話,哪來的德國時間去加油添醋?二戰後的新德國人自重重人,面對密友也多是親密而不親狎,這種必要的隱私及距離感更可能就是蜚短流長的隔絕劑。我突然深切思念起那些年的純淨,正如在南方午陽中,思念一口柏林初秋清涼沁人的空氣。
法國人,嗯哼,我絕不會說他們不蜚短流長,事實上我經常見到他們樂此不疲。但是當我飽讀詩書的法國友人,用精巧的法文談述他上司對挑選乳酪及女友的壞品味;或是一群藝界人士滿懷嘲諷批評其他同行的作品、甚至個人隱私時,更多的是自嘲嘲人的辛辣或詼諧諷喻,而不是鬼祟的抹灰抹黑,或是在謠言謊言妄言的迷宮中,企圖摸近以在對方的背上深插一把匕首。 Alicia C. Y. Liu ( 回部落格首頁 ) | 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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